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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知!5月1日起实施!新建住宅层高不低于3米、4层及以上要设置电梯,14条重大变化!
2025-04-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通知
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人民群众提升居住品质的需要,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新规范以住宅项目整体为对象,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在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作出规定。
新建住宅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
提高了墙体和楼板隔声性能;
提高了户门、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
提高了阳台等临空处栏杆高度;
要求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到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专用平台;
规定了不同气候区供暖、空调设施设置要求等。

规范重点如下:

 

1、住宅建筑层高提升为“不低于3.00米”

4.1.2-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明确新建住宅建筑净高尺寸

4.1.2-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要求每套住宅都有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

 

4、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

4.2.4 新建住宅建筑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5、提高了阳台等临空处栏杆高度

4.1.15-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6、凸窗栏杆设置(新要求解决了开窗问题)

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7、外窗设置新要求
4.1.17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0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
  
  
8、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专用平台

4.2.12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9、明确卫生间设置位置

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或餐厅的上层。
   

10、明确轿厢尺寸

4.2.4-3 设有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电梯满足下列尺寸要求:轿厢门净宽不应小于0.90m;采用宽轿厢时,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50m,采用深轿厢时,轿厢宽度不应小于1.10m,深度不应小于2.10m。

 

11、提高了户门、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
4.1.14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12、提高了墙体和楼板隔声性能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6.1.2 住宅卧室、起居室与相邻房间之间墙、楼板的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3、提高了家居配电箱要求
7.4.3-3 家居配电箱的进出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电源进线的横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10mm²。
  
  
14、要求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到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7.5.2 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能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发布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3、6.7.1、6.9.1、6.9.6、6.10.1、6.10.4、7.1.1、7.1.3、7.2.1、7.3.2、8.1.1、8.1.2、8.1.3、8.1.4(1、3、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3、8.3.6、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 367-2015第3.0.4、3.0.7条。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J 286-2013第4.1.1、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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