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行业动态

重磅!惠州市保障房新政出台
发布日期:2025-00-11

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国资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惠州金融监管分局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筹集、配售管理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制定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如下:

(一)划拨土地集中新建;

(二)结合实际在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

(三)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政策性住房项目调整,或符合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条件的其他闲置住房转化;

(五)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

(六)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筹建方式。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优先选址于公共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绿色节能的原则,坚持以安全、舒适、绿色、智能为核心指标打造好房子,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应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十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购家庭应确定1名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稳定就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2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已在本市办理退休;

(五)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办法设定的户籍、社保等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购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购家庭资格核实通过后,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取得申购资格。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现房销售模式。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一)项目公告。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社会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

(二)购房申请。纳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家庭可提出购房申请。

(三)组织摇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统一公开摇号,排出选房次序。

(四)资格复核。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复核。复核通过的家庭名单应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进行现场选房。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

(六)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并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七)房屋交付。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办理房屋进户入住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申购家庭放弃选房的,按摇号顺序依次递补;经2次选房后仍放弃选择的,则视为放弃申购资格,并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登记须凭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八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存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如实申报,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退出前述住房保障,退出程序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和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或封闭流转方式退出保障,封闭持有期为5年,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封闭持有期满后,承购人确需转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对象出售,出售价格不得高于原购房价格,挂牌出售1年后确无人购买可以申请回购。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存在抵押和债务等法律纠纷情况;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保障对象在本市另行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应自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回购。

 

第二十二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超出一套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之日起60日内申请回购。

承购人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离婚析产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视作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购房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回购:

(一)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回购的;

(二)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确需退回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费用不纳入回购价格计算内容。

 

第二十五条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之日计算。

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之日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之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出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以购买本住房以外用途设立抵押权;

(四)设立居住权;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1年及以上;

(六)改变住房用途;

(七)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的剩余房源,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以转作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